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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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5180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636321889。 负责人:王玉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142601.9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保费8227.04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两项的滞纳金31247.79元(暂自2019年6月24日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之后以150829元为基数,按照日0.65%o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以上1、2、3项金额合计182103.39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3日,被告就其个人银行贷款向原告投保了贷款保证保险,原告向被告签发了《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保单约定被保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投保人为被告,保险金额为222343元。2018年5月3日,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签署了《个人贷款合同(无担保条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87000元。贷款发放后,因被告***未按期偿还贷款,被保险人向原告提出理赔,原告作为保险人于2019年6月24日向被保险人做出理赔,赔付金额共计142601.96元。同时,被告未付保费共计8227.04元。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自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3月止,共18个月,被告***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8400元,总计偿还151200元,其余款项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愿放弃。若被告***任意一月不按时间足额还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有权按照原诉数额182103.39元扣除被告已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还应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42601.9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942元,减半收取1971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已当庭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雅妮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冷 燕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