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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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连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6416.23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5300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4892元。 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1400元。 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080元。 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八、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30761.6元。 九、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复印费13.5元。 以上共计21846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360.4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青岛连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7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