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连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46416.23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5300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14892元。

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1400元。

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080元。

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八、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30761.6元。

九、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复印费13.5元。

以上共计21846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十、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0360.4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青岛连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4元,减半收取2522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7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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