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恒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水金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无锡市恒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工程款691706.48元及利息(以691706.4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无锡市恒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76元,由刘xx负担8459元,无锡市恒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17元。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恒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76元,由刘xx负担9276元,无锡市恒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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