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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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误工费11955.84元、护理费13560.16元、残疾赔偿金7448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摩托车损失费2000元,共计122000元,扣除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已赔付的医药费10000元,还应赔付112000元;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4462.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0元、营养费5300元、误工费1604.42元、复印费19.2元、施救费200元、支具费1050元、摩托车损失费1500元、交通费1500元,共计126235.96元的50%为63117.9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500元的50%为1250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为其垫付的35000元; 五、上述三、四项核减后原告***还应返还被告***33750元;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石家庄浩越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致诚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1元,减半收取2530.5元,由原告***负担1265.25元,被告***负担126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