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市安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萍乡朝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三、变更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萍乡朝露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1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149元,由***承担1340元,萍乡朝露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萍乡朝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368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49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