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安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萍乡朝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三、变更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1民初65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萍乡朝露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31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149元,由***承担1340元,萍乡朝露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萍乡朝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368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49元,由***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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