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骅市六通运输队
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
沧州六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市车站路支行
新乐市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冀A×××××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车辆损失20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冀A×××××号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计103525.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公估费及拆解费共计7000.00元(10000.00元×70%),被告新乐市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原告黄骅市六通运输队自行承担公估费及拆解费3000.00元(10000.00元×30%)

上述一至三判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时,将赔偿款汇入围场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镇支行(支付行号314142700442),户名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账号52×××40,并在附言栏内注明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50元,减半收取1305.25元,保全费520.00元,合计1825.25元,由被告***、新乐市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27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4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开户名为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承德市车站路支行,账户为13×××02)。

裁判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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