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途安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94186.5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负担79元,被告绍兴市途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82元,被告绍兴市途安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案件鉴定费91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公司负担(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