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阜宁县人民医院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仓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58107.1元,其中给付原告***347107.1元(汇入***在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仓支行卡号为62×××79的账户内),返还被告***11000元(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大丰支行卡号为62×××75的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0元,鉴定费3257元,合计9837元,由原告***负担837元,被告***负担9000元(已从垫付款中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