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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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洋奥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理赔款61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理赔款2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以上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