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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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案涉事故予以支持赔偿的各类损失合计170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68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原告***预缴1855元),鉴定费11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预缴11400元),合计132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负担13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