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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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 邢台千德清算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市银龙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2民初82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4787420.93元及利息5932665.35元,共计20720086.28元,并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三、被上诉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璟兴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400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00元,由邢台国联制管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