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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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卓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解除原告宁波卓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限时销售委托协议》; 二、被告***支付原告宁波卓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报酬18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宁波卓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宁波卓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83元,被告***负担1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