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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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给付当金487500元及综合费用(以本金48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承担本案原告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7400元; 三、如被告拒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原告扬州汇鑫典当行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座落于扬州市阳光水岸16-304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1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