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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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103执1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洪粮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保险金赔偿款203493.16元及逾期利息3325.07元、3074元(共计6399.86元),上述逾期利息均继续计算至实际赔偿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2225.5元和申请执行费310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和公积金收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公积金收入人民币215218.5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雪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