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16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 李盛,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71********),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汝中,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99837619L)。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哲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安,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盛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盛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佳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顾吉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