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168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

李盛,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71********),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汝中,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99837619L)。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环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哲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安,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盛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盛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宁波钱湖柏庭养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陈佳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顾吉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