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骐鸿商贸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河南沣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60000元,罚息14560.01元,总计174560.01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河南骐鸿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沣珺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骐鸿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沣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6元,由被告***、***、***、***、***、河南骐鸿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沣珺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