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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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中心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借款本金385330.97元、利息及罚息20875.89元,截至2020年10月10日利息及罚息合计406206.86元,2020年10月10日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约定计付);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二环路11号院3号楼东1单元43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4803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08692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3元、减半收取计36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