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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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6003号 原告: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佘以平。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2019年10月28日,原告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殷桂宏 人民陪审员于祥林 人民陪审员陈震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楠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