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6003号

原告: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佘以平。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2019年10月28日,原告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金杰峰木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殷桂宏

人民陪审员于祥林

人民陪审员陈震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楠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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