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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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谈某1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资金133080.8元及利息(以133080.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2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反诉原告)***、谈某1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8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谈某1负担20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