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昊德经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特高特陶瓷有限公司
佛山市翰迪轩陶瓷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广东特高特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广东特高特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昊德经贸有限公司、佛山市翰迪轩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特高特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851854.9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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