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 南通蛟龙重工船务有限公司 上海纵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纵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所欠款26000元。 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