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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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31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37781.82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17.4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63.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372.27元。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6.0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63.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7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1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