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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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扬州中海宏洋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借款本金427019.55元及利息、罚息31596.04元(暂算至2019年8月15日;以427019.5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律师费25000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扬州市(运河丹堤花园)75幢2003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4元,依法减半收取4277元及保全费3520元,合计77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