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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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展麒橡胶有限公司缴纳2744万元出资款。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5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6-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