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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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天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租赁费369770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南通天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704元,财产保全费1455元,合计10159元,由原告南通天创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2142元,被告南通天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0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反诉原告南通天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04元、29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