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青岛云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东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蓝色硅谷产业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蓝色硅谷产业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2353.96元,并应以欠付工程款812353.96元为基数,向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向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二、被告青岛蓝色硅谷产业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9163331.16元,并应以9163331.16元为基数,向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向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三、被告青岛蓝色硅谷产业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云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700万元,并以4700万元为基数,共同向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向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四、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3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7171元,被告青岛蓝色硅谷产业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云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70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