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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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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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南通涌鑫医药有限公司在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内1088347.45元保证金的冻结,支付1088347.45元给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再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