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展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2223.93元人民币,并自2017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3%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未履行前款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和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高陵区文卫路农行院内的西房权证高字第××号房产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西安展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共同对原告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前款抵押权后的下余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高陵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32元,由被告***和***共同承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支付,则被告西安展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