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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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福万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开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华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利玛电机销售有限公司车辆替代费用400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利玛电机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陕西利玛电机销售有限公司承担1133元,由被告陕西华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