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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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 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457399.52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其施工完成的位于仪征市新集镇环镇北路6号西郊花园?布鲁克庄园A1(1栋)、A2(2栋)、A3(3栋)、A9(9栋)、A10(10栋)、A11(11栋)、A12(12栋)、A18(18栋)、A19(19栋)、A20(20栋)、A21(21栋)、A23(23栋)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1457399.5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4元,减半收取计89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87元,由原告***负担987元,被告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被告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垫付10913元,由被告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6913元、由被告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4000元、由被告扬州乐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87元、由被告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