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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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东城轩源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合同编号为南粤东莞厚街流借字2015第006号《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7月16日的贷款利息1040974.86元、罚息31518元、复利848936.97元,后续复利以尚欠利息1040974.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6%加收50%计收,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东城轩源宝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清偿合同编号为南粤东莞厚街借字2016第007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截至2019年7月16日的利息3681250元、罚息1270625元、复利176528.06元;后续罚息以尚欠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加收50%计收,后续复利按罚息利率对逾期利息计收,均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对被告东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石井社区横岭地段国有商住用地[权属证书编号:东府国用(2001)第特484-2号]享有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判项一、二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北京繁星城市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高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东城轩源宝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东城轩源宝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7049.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82049.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东城轩源宝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繁星城市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高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联华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星河传说商住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