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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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79279.51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62656.57元。 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市江顺物流有限公司41720.4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元,鉴定费4260元,合计5492元(***已预交),由***负担166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297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351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分别将其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