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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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6月20日为74308.31元;利息、罚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95%的1.5倍计算;对逾期支付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9.95%的1.5倍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43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7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7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三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