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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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名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嵊州市浙东花岗岩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浙东花岗岩有限公司返还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罚息14492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0934180418002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若嵊州市浙东花岗岩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有权对嵊州市浙东花岗岩有限公司所有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30126823)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担保余额21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绍兴市名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嵊州市浙东花岗岩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第一项债务在最高余额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绍兴市名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浙东花岗岩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3814元,由嵊州市浙东花岗岩有限公司、绍兴市名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