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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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支公司 铜仁德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玉屏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万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892.8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及***应负担的贵D×××**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修理费9212元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的总额137892.87元中予以扣减);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事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2元,由被告***负担4,528元,原告***负担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