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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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施救费,共计11464.08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9770.82元。 履行办法:上述款项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交通银行卡卡号为:62×××0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被告***垫付医疗费7887.98元。 履行办法:上述款项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被告***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