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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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聚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中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金194.83507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3年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江西中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3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7380元,由原告江西中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382元,被告南昌聚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1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