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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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原告进贤县财政局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执40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南昌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开户行:农行南昌市象南广场支行;请务必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