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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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凤县天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甘EXXX**号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0160元、护理费6120元、鉴定费16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残疾赔偿金54147元、交通费1200元、车辆修理费2000元,以上合计97227元,其中支付给原告***94627元,支付给被告***2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甘EXXX**号车辆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354.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营养费1800元,以上合计33174.31元的30%即9952.2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负担63元,被告***负担1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