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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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 南充市凯耀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川RXX川RXXX**强险医疗费川RXXX**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陕CXX陕CXXX**强险无责任陕CXXX**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3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以上合计1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充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川RXX川RXXX**XX川RXX**X**险赔川RXX**赔偿原告***医疗费78670.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2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18000元、误工费28561.07元、护理费9991.06元、残疾赔偿金72196元、交通费1500元,以上合计215638.9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3元,减半收取2451.5元,由原告***负担24.5元,被告***、南充州洲通运业有限公司负担2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