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陕CXXX**号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8000元、鉴定费2800元、残疾赔偿金7644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300元、住宿费1298元、日用品费用155元、财产损失200元,以上合计120200元,抵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已支付给原告***的费用1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仍应向原告***赔付110200元,其中支付给原告***70539元,支付给被告***3966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陕CXXX**号车辆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7777.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6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28800元、残疾赔偿金82384.2元,以上合计174421.46元的90%即156979.3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1元,减半收取2585.5元,由原告***负担258.55元,被告***负担232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