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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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曲靖市麟铁科技有限公司 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等费用177516.61元。扣减袁俭成垫付的医疗费30482.41元后,实际支付14703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曲靖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