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
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珑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宁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本金6万元、***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本金12万元、***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本金6万元、***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9‰支付各原告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60元(已缓交),由被告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

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

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2-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