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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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本金6万元、***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本金12万元、***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本金6万元、***借款本金20万元、***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9‰支付各原告上述借款本金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60元(已缓交),由被告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 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 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