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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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8559.03元及截止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4583.03元、罚息8271.54元(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1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直接给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