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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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67677.45元;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804.98元。鉴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0000元,待保险公司款项到账后,其中458482.43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剩余9195.02元结算返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5元,减半收取1462.50元,由原告***负担132.50元,被告***负担1330元;鉴定费296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