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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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2420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劳务费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2元,由第二被告广东捷辰天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相应上诉费,同时提交缴费凭证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07,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7-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