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肇庆第一分公司 广州金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佛山市高明赛纳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高要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金利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 二、变更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为: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075278.52元给***; 三、变更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9)粤120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第二判项为: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378341.38元给***(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729元,由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799元,由***负担289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729元,由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799元,由***负担289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