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思深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明星牙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思深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359.4元; 二、被告扬州思深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667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0.34元,财产保全费1390.17元,共3280.51元,由被告扬州思深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