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市阳光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厦门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2061.2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维修金4922.94元、公摊水费143.2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0元,由原告厦门市博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128.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