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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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诺优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中鲁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1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诺优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346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016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8日,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2018年1月9日至2019年7月24日,应以55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2019年7月25日起,以346000元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 三、***对***在本判决第二项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减半收取7370元,由上诉人***负担3316.5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405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3元,由上诉人***负担6633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5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